延吉市人民政府文件
延市政发(2016)79号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用水实施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室、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市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 (2014) 147号)精神,依照延市政发(2014)21号文件所确定的“一次听证,分步实施”原则,在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等基础上,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用水实施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城区范围内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水价。
二、阶梯水量的设置
第一阶梯水量标准:每户每年150立方米(含);
第二阶梯水量标准:每户每年15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合);第三阶梯水量标准:每户每年200立方米以上。
三、阶梯水价标准
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每立方米3.20元;
第二阶梯水价标准:每立方米3.70元;
第三阶梯水价标准:每立方米5.00元。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等),不分水量,一律按每立方米3.50元执行。
四、低保户家庭水价标准
对城区由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双残及低保户家庭用水,按阶梯价格减半执行。
五、平房及未安装或使用水表用户水价标准
平房用户水价调整为3. 20元/立方米;未安装或未使用水表用户的水价调整为3.50元/立方米。水量按延市政发(2014)21号文件执行。
六、计量缴费周期
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价周期。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七、具体执行
城市供水企业可按本通如制定实施细则,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其它事宜按延市政发(201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工业集中区、空港经济开发区。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